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“事实清楚,理由充分,处理恰当,手续完备”主要程序是:
1、初步认定。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,根据个人自评、党员互评、民主测评结果,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。
2、调查核实。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,形成调查核实材料,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。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。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时,还可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,进一步核实党员是否违纪,避免重复处置。
3、党委预审。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。对你做出劝退、除名处置的,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。
4、形成决议。经预审同意后,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,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,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。
5、上级审批。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,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;对作出劝退、除名处置的,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,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。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,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,并以适当方式宣布。
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、劝其退党、除名三种。对收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,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、教育培训、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。期限改正期满,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,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,按程序上报审批。对被劝退、除名的,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,要对各环节全程纪实。处置结束后其处理决定、基层党委批复、调查核实材料等纪实立卷归档,存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,做到处置过程有据可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