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,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,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
2、对于重大、复杂、疑难案件,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等,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
3、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,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,全面审理案卷材料,提出审理意见
4、坚持集中审议原则,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
5、对主要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,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,退回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
6、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
7、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,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